《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共收益用途】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公共收益的保管和代管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结论: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公共收益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代管,并存入专项账户。该收益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其使用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经业主同意的其他用途。
建议:为确保公共收益的合法、透明使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查阅合同:首先查阅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通常会对公共收益的收取、保管、使用等作出具体约定。 行使监督权:积极行使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详细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成立业委会:长远来看,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保障业主权益、规范公共收益管理的根本途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公共收益的使用,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寻求法律途径:如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挪用公共收益,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