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 这是申请成功的关键。您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能证明以下事实的材料: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准备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通常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 劳动关系证明:如上所述。 医疗诊断证明: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等。 其他证据:如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第三步:提交申请 在法定时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第四步:配合调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您应积极配合,提供已掌握的证据,并可主动要求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或证人取证。
第五步:等待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认定为工伤,您将获得《认定工伤决定书》。
总结: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请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携带尽可能齐全的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充分利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法律规则,以争取有利的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