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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属于实际用工阶段,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与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即受法律保护,社保缴纳义务与正式员工无区别。

地方性规定补充
如《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等地方细则,均强调社保缴纳义务始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不因试用期而豁免。

二、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 "试用期通过后再补缴社保"
    纠正: 补缴行为违法,用人单位需自用工当月起缴纳,逾期可能面临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误区: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可免责"
    纠正: 即使员工签署放弃社保声明,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履行缴费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社保,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如各地人社局、税务局),要求补缴;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社保权益; 提起诉讼,并追加赔偿(如因未缴社保导致医疗费用损失)。 四、特殊注意事项
  • 异地社保转移: 若员工在异地就业,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地标准缴纳社保,支持异地流转。
  • 缴费基数: 试用期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总结

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社保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保缴费。若遇单位推诿,务必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及时维权。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用人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