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
进货来源不合法
- 从无证生产商、销售商处采购食品。
- 采购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标签或说明问题
- 经营过期、变质、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销售无标签、标签虚假或标注内容不全的预包装食品。
- 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检验或监管警示后仍经营
- 经检验机构检测认定为不合格食品后仍销售。
- 监管部门已责令召回或下架后仍继续销售。
- 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举报后未停止销售。
明知食品来源非法
- 销售明知是“黑作坊”生产的食品。
- 销售走私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
二、根据客观行为推定的“明知”
价格明显异常
- 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进货或销售,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隐蔽或异常经营方式
- 在非正常场所(如仓库、流动摊点)销售食品且无合法凭证。
- 故意躲避监管检查,如夜间运输、隐蔽储存。
从业人员专业背景
- 食品经营者具备专业知识(如曾从事食品检测),但经营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其他可认定情形
多次违法记录
消费者反映后不处理
- 多名消费者反映食品问题后,未采取自查、下架等措施。
虚假宣传或欺骗行为
- 对食品的安全性或功效作虚假宣传,掩盖食品安全问题。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依据
- 证据类型:包括检验报告、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货凭证、证人证言、经营者陈述等。
- 主观判断:结合经营者的认知能力、从业经验、食品外观状态等综合判断是否“应知或明知”。
五、法律后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建议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及时处理问题食品,避免被认定为“明知”。消费者若发现可疑情况,可保留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如有具体案例需要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