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此类条款通常被视为无效或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主要原因如下:
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 “最终解释权”条款单方面赋予了经营者(发卡方)决定合同含义的绝对权力,剥夺了消费者(购卡方)协商和质疑的权利,导致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违背了公平原则。
属于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本质是经营者试图规避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争议时,经营者可能利用该条款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免除其本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例如,限制消费者退款、兑换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设定不合理的有效期等),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即使合同中包含了“最终解释权”条款,经营者也负有清晰、显著地提示消费者注意该条款的义务,并应消费者要求进行说明。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淹没在冗长的合同文本中,未得到充分提示,且其内容本身即不公平。
法律已规定合同解释规则:
- 当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民法典》已有明确的合同解释规则:
-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法律已规定在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经营者试图通过“最终解释权”条款来规避这一法定规则,显然是无效的。
如何理解此类条款的存在?
- 经营者意图:经营者设置此类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发生争议时)占据主动地位,拥有单方面决定合同含义的权力,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规避潜在风险和责任。
- 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情况非常普遍。市场监管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中,也通常将此类条款视为“霸王条款”进行查处。
- 对消费者的影响:
- 该条款本身无效,消费者无需因为合同中有此条款就认为自己丧失了对合同解释提出异议的权利。
- 遇到因合同条款解释引发的纠纷时,消费者仍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主张自己的权利。
- 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全文,特别是关于退卡、有效期、使用范围、费用、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如发现不公平条款,可尝试与经营者协商修改,或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总结:
预付卡服务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因其单方面赋予经营者决定合同含义的绝对权力,排除了消费者的协商权利,并可能被用于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通常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无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消费者无需受其约束,在发生争议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其他具体条款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应避免使用此类条款,以免承担法律风险。